市場監管局曝光11個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典型案例!從西雙版納市場監管局官方微信公眾號“西雙版納市場監管”獲悉,該局于2024年5月24日公布了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典型案例(第一批)。 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某學校食堂未按要求洗凈、消毒餐具案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學校食堂未及時對學生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處罰情況通報教體部門。 典型意義: 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容易造成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病的傳播,餐具消毒是預防腸道傳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案提醒學校,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防線,切實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2 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公司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員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工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處罰相關情況通報教體部門。經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了員工健康證明。 典型意義: 從業人員是食品生產經營的具體執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風險。本案提醒學校供應鏈條相關單位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嚴守食品安全各環節規定,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謹防產生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隱患。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3 勐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勐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學校食堂通往外界的通道無擋鼠板,烹飪區與備餐間通道無防蠅、防塵、防鼠設施,食品庫房放有殺蟲劑,食品留樣不規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勐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處罰情況通報教體部門。經復查,學校已對以上行為進行了改正。 典型意義: 有害生物是直接或間接傳播疾病的媒介,未有效設置“三防”設施可能導致有害生物在食品加工場所大量繁殖,從而污染加工制作的食物;食品留樣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環,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本案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規范經營行為。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官方微信公眾號“九江市場監管發布”獲悉,該局于2024年5月23日公布了聚焦校園食品安全!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批)。為進一步發揮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柴桑區某中學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區域“三防”設施案 2024年2月22日,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柴桑區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品加工區未按規定設置擋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武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區域“三防”設施案 2024年2月2日,武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武寧縣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學校食堂存在外排水溝等設施不規范,執法人員現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2024年4月3日當事人仍未整改。當事人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區域“三防”設備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十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武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 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幼兒園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區域“三防”設施案 2024年2月20日,瑞昌市某幼兒園食堂因“三防”設施不到位問題被瑞昌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2024年3月28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再次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仍未整改,且食堂外門、廚房操作間門未關,食堂進排水口無防護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德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安縣某學校食堂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案 2024年1月23日,德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德安縣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三防”設施落實不到位,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4月11日,該校仍存在食堂角落下水道有孔洞等問題,“三防”仍未整改到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德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 武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鄉鎮中心小學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區域“三防”設施案 2024年4月17日,武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武寧縣某鄉鎮中心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按規定設置擋板。執法人員現場指導該學校食堂更換高度達標的進門擋板,并要求其開展“三防”設施自查自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武寧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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